醒醒,起床戴手铐了

08-28 09:21  


嘘!静步走,安静些



这位当事人,醒醒,穿好衣服

我们准备宣读拘留决定书!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秭归县公安局配合对被执行人韩某采取临控措施,查询到韩某的下落后,司法警察立即出击,对还在旅店睡梦中的韩某采取了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


此案缘起一桩赡养纠纷。当事人韩某家中有一位老父亲,下有个弟弟远赴云南成家立业。2011年初,韩父患精神分裂症住院,2016年初精神分裂症复发再次入院,共计开支医疗费近3000元,全由村委会照顾和垫付。2018年5月韩父家中意外失火房屋焚毁,无房居住。韩父所在的村委会将韩父纳入精准扶贫户,提供了临时住房解决其居住问题,还为韩父申请了民政救济,新建了异地搬迁安置房。


在此期间,大儿子韩某对韩父的生活问题不闻不问。2018年底,秭归县人民法院根据村委会申请作出民事判决,确认韩父为无民事行为人。由于韩家二子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该村委会被确认为韩父的临时监护人。村委会为其垫付了鉴定费3100元、垫付电费208元。由此,该村委会为韩父垫付的费用依法应由二子负担。村委会多次联络二子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始终未得回应。该村委会遂于2019年1月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子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韩某、韩某之弟支付垫付的费用外,每个月各自向韩父支付150元的赡养费。


2019年4月法院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联络韩某,告知其判决结果。韩某不仅拒不到庭,还在微信中多次留言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谩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秭归法院依法对韩某处以罚款2000元、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


图丨承办法官与法警将韩某送往看守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秭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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