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名被告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缓刑十个月。
2019年6月19号,被告人周某、胡某携带锂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在秭归县水田坝乡良斗河梁家湾水域非法电鱼,被水田坝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胡某使用的锂电池、逆变器、电鱼杆等电鱼工具,是国家禁用的渔具。
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都属于禁用的捕鱼方法,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就属非法渔具。
同时,秭归县政府也于2017年发出通告,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禁渔区域为长江秭归江段干支流,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号0时至6月30号24时。
如果还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渔期即将结束时捕鱼,在此提醒你:勿存侥幸,三思后行。
(来源:秭归融媒)
责任编辑:王芳芳;值班编辑:赵鑫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