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生态修复 民事公益诉讼亦追责

06-10 09:11  


“给你打只野味儿补补身子!”“吃一只两只没关系的,这么多野生动物吃的完吗!”农户姚某某常对身边的人说道。近期,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疫情以来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拟向已被刑事追责的姚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5.06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姚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猎夹先后在秭归县九畹溪镇槐树坪村四组“苕坑门上”“金竹园窝”“漆树窝”“岩屋坡”“沙坡子”(以上均属小地名)田边及其住房坎下猎捕野生动物35只。2019年2月,姚某某在家中食用一只猪獾,并将一只小麂分割后出售获利1000元。2019年7月25日,秭归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姚某某家中现场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3只,猎夹46个。姚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追缴犯罪所得1000元。


▲ 部分查获野生动物死体

受损的公益如何衡量和弥补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姚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姚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秭归县检察院当好公共利益代表


“人坐刑期满,损失依旧在”,刑罚不能挽回生态价值的损失,被损害的社会公益谁来买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秭归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打破这种尴尬局面。


一、敏锐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

通过本院办理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发现线索,姚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二、收集案件关键证据

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关于“7.25非法狩猎案”猎获野生动物价值评估说明》,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姚某某猎捕的35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6万元。


三、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秭归县检察院针对姚某某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四、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顺利获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近期将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所需相关费用5.06万元,姚某某在湖北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涉案野生动物种类及价值


18只猪獾系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近危(NT)物种,7只果子狸系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评估级别为近危(NT)物种,以及8只小麂均属于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科普一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定义和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科普二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仅仅伤害了被猎捕的动物,其实不然,肆意猎捕野生动物会导致生态价值受损,造成以下危害:

1.破坏食物链,导致一些其他野生动物的退化、灭绝和爆发性繁衍;

2.破坏生态环境,依靠野生动物传播种群的植物遭受影响;

3.破坏生物多样性,生物进化被迫中断;

4.破坏生态平衡,加大野生动物与人类的直接冲突,尤其是野生食肉动物在缺少食物的情况下会袭击人类;

5.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广泛而复杂,与人类密切接触或流通到市场被人们食用后,将身上携带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带到人们的生活中,给野生动物和人类之间共患疾病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新冠肺炎肆虐全球,让每个人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谐稳定的生态环境不是理所当然,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从2003年非典疫情到2020年新冠疫情,大自然再次向人类敲响警钟,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从现在从你我从点滴做起,拒食野生动物,保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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