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
一起危险驾驶案
驾校教练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4月28日晚8点
秭归县茅坪镇明珠大道上
交警们正在路口查处酒驾
一辆白色轿车从远处悠悠驶来
见到交警
司机掉转车头想“溜之大吉”
交警迅速跟随
将其控制
经检测
司机张某某属醉酒驾驶
并且
张某某是秭归某驾校教练
酒后驾驶的正是驾校的“教练车”
要知道
“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后果比酒后驾驶私家机动车
要严重得多!
案情简介
秭归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许,张某某在秭归县茅坪镇某饭馆吃饭时饮用了约三两散装白酒,行驶至秭归县茅坪镇某超市门口附近停车,被在此附近路段参与酒驾查处行动的辅警发现并上前询问。
经民警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8.2毫克/100毫升,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155.53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达到155.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后,依照相关法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除了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外,酒驾司机还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酒驾司机将会被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此外,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酒驾司机将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会以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大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后果比驾驶自家车辆还要严重,可还是有许多人怀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懂门路、有办法”,但事实证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燕 值班编辑:吕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