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关系转移的那些事儿

08-11 10:57  

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确保秭归县内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顺畅进行,根据《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结合秭归县实际,现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医保关系转移适用对象: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岁(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单位同意调动的除外),职工医疗保险在宜昌统筹区为正常参保状态。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在宜昌统筹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3.户籍为宜昌统筹地区户籍,且已经在秭归县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群。


4.已在转出地医保部门开具了基本医疗参保凭证。


医保关系转入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二、医保关系转入:


持转出地开具的医疗参保凭证,在秭归县医保服务中心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县医保局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给转出地医保部门,在收到转出地医保部门寄达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即可办结。


三、医保关系转出:


1.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秭归县医保局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医疗账户有余额直接办理提现)并前往转入地医保局办理转入手续,秭归县医保局接收到转入地医保局寄达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开具《医疗保险关系变更信息表》寄出办结。


2.转移人员在本统筹区应为正常参保状态,且转入地机构确认能够接收其医疗保险关系。


3.办理转移时不能存在欠费及预缴,欠费需先足额补缴,预缴的须先办理退费。


4.退休人员不能转出。


5.领取失业金期间不能转出。


四、医保关系转移与医疗退休清算:


1.医疗退休清算时,参保人在本统筹区首次养老保险参保在2001年5月之前,按照164号令第九条“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2001年5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5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少于10年”的解释,该类人员外地医疗关系转入无意义。


2.参保人在本统筹区首次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在2001年5月之后,或者在本统筹区无养老参保记录,异地医疗关系转入后退休清算时就适用164号令第九条“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2001.5)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五、转移与医疗待遇:


按照《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保人员从本统筹区外转入后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从缴费到帐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六、注意事项:


1.转移在途过程中,转入地新单位无法进行参保缴费,需转移过程完结才可办理。通常可先办新单位参保再办理转入医保关系。


2.个人账户处理:参保人员转入时只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和个人帐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转移个人帐户的,可在转出地先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提现。


咨询电话 0717-2883131


(来源:秭归发布)

责任编辑:肖飞 值班编辑:吕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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