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涉税犯罪面纱 ——之虚开发票罪

11-09 09:56  


案例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A农产品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某委托,介绍秭归县B柑橘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某某遂安排使用B合作社税盘开具价税合计5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并邮寄给了A公司,期间双方还伪造了20万元的流水,试图掩盖虚假交易。事后向某某收取5万元好处费,张某某收取介绍费5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什么区别?

由于绝大部分普通发票不能用于直接抵扣进项税,所以虚开普通发票的危害性小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两罪在立案追诉标准和刑罚力度上都体现出不同。一方面,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应当立案追诉;另一方面,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既然虚开普通发票的危害较小,为什么还要通过刑法来加以处罚?

危害较小是相较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虚开普通发票的受票方能够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非法目的。发票是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凭证,虚开发票可能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检察官提醒


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生产生活中大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识较为清晰,而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认识不足,容易抱有侥幸心理。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合法合规意识,建立完善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主动远离违法犯罪;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关注交易对象的各类信息,加强对交易对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避免被他人利用,招致风险。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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