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非法狩猎案子逐渐增多,2019年共办理非法狩猎案件5件5人,2020年1月至今办理非法狩猎案件6件6人。
01
案件介绍如下
1.犯罪嫌疑人刘某,30岁。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弹弓、猎套,猎捕到2只野生动物(死体)灰胸竹鸡、大灰啄木鸟1只。
2. 犯罪嫌疑人傅某,58岁。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捕猎夹、铁夹开口器,捕猎到野生动物制品10件,其中猪獾2件、果子狸1件、野猪1件、乌梢蛇、小麂5件、猕猴1件。
3.犯罪嫌疑人李某,51岁。2020年1月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绳套方法捕获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并养在家中。
4.犯罪嫌疑人李某,64岁。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制钢丝猎套,猎捕了果子狸1只、猪獾1只(都已死亡)。
5.犯罪嫌疑人向某,73岁。2020年6月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铁夹子,猎获到野生动物猪獾1只。
6.犯罪嫌疑人刘某,66岁。2020年10月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钢丝猎套,猎获1只果子狸。
02
分析如下
1.犯罪主体多为中老年男性: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淡薄。
2.犯罪地多为偏远山区:6名犯罪嫌疑人多居住在偏远山区,野生动物经常出没,可以轻松捕捉到野生动物。
3.犯罪工具多为自制铁丝猎圈、铁夹子,猎杀的都是小型野生动物。
4.犯罪嫌疑人猎杀的动物,多数自己食用或者泡酒,少数售卖。
进一步分析,得出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文化程度相对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都是55岁以上,文化程度都不高,对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足,但这6件案件线索来源都是群众举报,反映多数群众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
2.出于保护农作物的目的
案发地多数在自家田间,在野生动物破坏庄稼的时候,没有做出正确的处理办法,选用了直接捕杀的方式。
秭归县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让违法者守法,同时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微信、抖音等多媒体方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真正做到惩防并重。
温馨提示
关爱动物,关爱我们共同的世界。不要让孩子以后都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美丽的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郑红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