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事情看似不起眼,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并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其中最常见的犯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有哪些“小事”可能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这个罪名呢?
01
随手扔是“小事”?
在生活中,随手扔物品仿佛只是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但是如果居住在高层居民楼中往外扔东西,则可能变成“天降横祸”。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成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也进行了规定,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随手扔可不是“小事”,尤其是高空抛物,它关系着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更为明确的规制,是为了高空抛物的悲剧不再上演。
02
橇井盖是“小事”?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有媒体统计,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窨井安全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送了第4号检察建议,着力推动解决窨井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橇井盖儿可不一定是“小事”,它关系着大民生。盗窃、破坏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民生所需,也是公正所在。
03
干扰司机是“小事”?
2019年1月中旬,司机崔某某驾驶中型客运班车从杨林桥镇发班至茅坪镇,途中乘客郑某某因退车费问题与崔某某发生与争执,郑某某遂走至驾驶员座位后方,拍打、推搡正在驾驶车辆的崔某某,车辆安全行驶受到严重影响被迫停车,当时车上包括司机共有17人。后郑某某被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判了!推搡客车司机一审获刑一年二个月!2019/4/11(947))
崔某某没有想到这么一件“小事”会让自己身陷囹圄,然而这绝非一件小事,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为代表的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的各类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沉重的代价。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可能会造成车辆失控、车内人员及行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04
患新冠乱逛是“小事”?
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我们会看到有个别新冠肺炎患者不遵守新冠疫情防控规定,总觉得自己到处逛逛是小事,结果引发群体性感染事件,给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被网友们称之为散播病毒的“毒王”,这些人中不乏被公诉判刑的案例。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当前的疫情防控依然不能放松,新冠肺炎患者不遵守防控规定散播病毒,很可能导致某一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功亏一篑,无数人的心血付诸东流,甚至可能导致该地区新冠疫情再次爆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应当以刑法进行规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此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无小事,维护公共安全既是维护社会的安全,也是维护自身和亲朋的安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我们一起为和谐平安的社会贡献力量。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