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58号),湖北省将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我县将在本月底调整到位。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
(一)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二)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本次待遇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惠及我县工伤职工及家属12人,合计补发2.6万元,目前待遇计发已经核算到人,将于2021年1月底发放到位。工伤待遇逐年稳步提升,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
(来源:县人社局 胡家军 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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