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亲朋好友聚会渐多,“无酒不成席”,在推杯换盏、酒酣耳热之际,理智渐失,忘却了酒后不能驾车,进而酿成苦果。
案/情/简/介
01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向某某在家中饮药酒后,邻居请其帮忙,过后给向某某倒了约3两散装白酒,向某某将白酒饮用完后就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查获,11月12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向某某血液样本中
检出乙醇含量为188.12mg/100ml。
经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秭归县法院以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02
2020年10月3日晚上,尤某某经朋友崔某某的相约吃饭,吃晚饭时,共饮了一瓶白酒。当晚12时许,尤某某驾驶摩托车沿秭归县茅坪镇明珠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明珠大道与明珠二路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偏离道路、撞到路边树上,造成本人受
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尤某某受伤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将其送往县中医院进行救治和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4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
为179.34mg/100mL。
经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秭归县法院以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03
2020年8月22日,王某某在秭归县水田坝镇给杜某某做工,吃晚饭时,与工友付某某一起饮用白酒,两个人各喝了3两多。20时,王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出发,在行驶的路途中,被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8月24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
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3mg/100mL。
经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秭归县法院以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酒后驾车是非常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在这里,小编提醒各位,酒驾不仅威胁着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我们不能贪一时的口腹之欲,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为了自己以及家人,我们要时刻牢记若要亲人不牵挂,酒后不要把
车驾。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汪勤 值班编辑:郑晓霞